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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7-03 03:11    文字:【】【】【

  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和2025年8月26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本项目可免予开展张开公告的工作。

  5.2026年6月4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甲类车间一、甲类车间二、甲类车间三的工艺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乳化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丙类车间、储罐区废气经“乳化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实验室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危废仓库废气经现有“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车间工艺废气和储罐区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二甲苯、异氰酸酯类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要求,丁醇、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要求及4.3.4规定,实验室和危废仓库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GB37824-2019中表2要求。厂界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丁醇、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排放执行DB32/3151-2016中表2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一并接管凌霞污水处理厂(迁建后更名为官林凌霞工业污水厂)进行集中处理,项目接管废(污)水执行凌霞污水处理厂(迁建后更名为官林凌霞工业污水厂)接管要求。本项目排放的生产废水不含氮、磷。雨水排放落实园区规划环评中“COD浓度不高于40mg/L”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车间、仓库、储罐区、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甲类车间一、甲类车间二、甲类车间三边界外各100m和丙类车间、储罐区边界外各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实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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